男子工作5年遭遣散未获赔偿,才发现不是公司员工...
平安东莞 2024-09-13 10:44

“刘法官,太感谢法院了,如果不是法院帮助,我真是白打五年工了,也根本没办法拿回我的离职补偿!”劳动者周先生开心地说道。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刘洋法官收到了劳动者周先生的一面锦旗,表示对法院工作的高度认可和感谢之情。

工作五年,竟无劳动关系?

周先生表示,自己在2018年入职东城某塑胶加工厂(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加工厂因经营问题,让回老家过年的周先生不用再来上班了。

“我家里有三个孩子等着我抚养!工厂主动裁员应该赔付赔偿金,要不然我怎么维持生计!”周先生埋怨地说道。因双方协商不成,周先生便向劳动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但由于周先生既无法出具劳动合同,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与加工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仲裁裁决周先生与加工厂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周先生所有的仲裁请求。周先生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中有案,抽丝剥茧寻真相

因在法院立案前,该加工厂已注销,故周先生便将该加工厂的经营者黄某变更为被告,这又引起了双方的更大的矛盾。

“我在你们这里上班五年了,你们怎么能说没有劳动关系呢?那我究竟是谁的员工?现在开始打官司了,就把加工厂注销了,你分明是做贼心虚。”

“因为效益不好而注销加工厂本来就很正常。况且我们双方确实没有劳动关系,你一直在五金公司工作,不是我的员工,也不受我的管理。”庭审中,双方争论道。

法院经庭审调查发现,加工厂经营者之子王某在距离加工厂不远处另设立了一个独立的五金公司,专门生产加工厂的配套产品,王某为五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周先生就职的是该五金公司,而非加工厂。两家公司人员、业务、工作高度类似,平时员工聚餐也都在一起,导致周先生一直以为自己属于加工厂的五金部员工,从未想过自己实际上是在五金公司工作,导致周先生对自身劳动关系的错误认知。

而更棘手的是,该五金公司也已注销。

巧妙调解化纠纷,防止一案结多案生

受限于劳动者的诉讼能力和证据收集的局限性,周先生很难证明两家公司属混同用工的关系。“如果仅以判决草草结案,劳动者权益在本案中不一定能得到保障,还可能会引起其他后续的纠纷生起。”该案的承办法官刘洋说道。为真正化解该起存在复杂法律关系的劳资纠纷,刘洋决定从两家公司高度混同的人物关系入手。

“你们两家公司,财务、人员、业务均高度混同,且两家公司经营场所之间距离才一百米,这样来看,要说你们两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怕是很难让人信服。”

“在公司混同用工的情况下,无论劳动关系的主体如何认定,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还是你。”

刘洋首先联系上五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并对其进行释法说理,让王某主动承担起作为经营者的责任。经过多次沟通后,王某也愿意进行赔偿,但是希望法院能考虑他自身的经济难处。

为最大限度地化解劳资双方的矛盾,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周先生更快拿到赔偿金,不用在东莞和老家之间来回奔波,刘洋迅速抓紧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周先生,你实际上的劳动关系应该在五金公司,但这就需要你重新提起诉讼,再走一遍司法程序,这样耗时耗力。不如趁这次机会,一次性解决你们之间所有的纠纷,这样你可以尽快拿到一定的赔偿,也不用来回奔波。”

“王先生,虽然五金公司现已注销,但你作为该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应该主动承担责任,不应该逃避拒绝赔偿。”

经过法官多轮的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最终敲定了调解方案,并签订了和解协议,由王某个人向周先生支付5万元以了结三方的劳资纠纷。王某当场一次性支付和解款5万元,三方劳资纠纷到此真正了结,也省去了繁琐的执行流程,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为感谢法院的耐心调解,周先生特地在东莞多待一日,就是为了向审判团队送出这一面代表其心意的锦旗,便发生了以上的一幕。接下来,东城法庭将继续加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以高质量司法为辖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来源: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通讯员胡敏怡 高子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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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东莞 莞香号
    2024-09-13 1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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